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 Ganzhou City Property Managment Associtation ”简称“GZCPMA”。J2
第二条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在全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群众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组织本会会员,以培育、发展赣州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赣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构建和谐平安大赣州做出积极贡献。9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9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中航云府二期25栋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制定行业的经营管理标准,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服务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行业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素质。]q
(四)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q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凡在赣州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含外地企业在赣州的分公司)或相关物业服务咨询、顾问策划的企业(机构)。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业管理行业内无不良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会长办公会讨论且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监督、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及时向本协会提交论文、报告、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反映物业管理的情况、信息和动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
(一)退会的会员单位应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通告全体会员。
(二)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物业管理资质被注销或个人会员被限制人身权利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财务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一名副总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赣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解聘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及协会工作人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名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
(八)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九)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选举常务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审议常务副会长、名誉副会长的增补、改选,常务副会长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自荐情况,从副会长单位中选举产生。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副会长以上人数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以上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不得代会、缺席则视为对会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弃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单位1个、常务副会长11个,副会长单位33个,副会长单位数量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而设定。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全面主持协会工作。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候选单位、副会长单位根据自荐情况经会长办公会提名产生。会长可以从会员单位中产生,也可择优外聘。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积极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与协会的日常事务及重大事务的管理与决策,以及协会组织的各类社会性、行业性的会务及活动。愿为行业及协会的发展出力、出资、献策献计。积极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和促进行业的发展;
(五)自觉履行会长、副会长单位义务,遵守本会《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缴纳会费。企业在赣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中信誉良好,知名度较高;
(六)未受过重大刑、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政历清楚;
(七)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讲诚信、守信用,执行行业规范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赣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赣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经赣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长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协会内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会员单位的管理,组织协会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工作,策划和组织协会大型活动;
(四)建立各类培训渠道和师资信息库,建立和管理物业管理人才信息库;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组织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的下基层服务,为企业提供特约的培训服务,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五)负责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评优、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测评)等专项评估。协助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六)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自律建设工作。
(七)负责协会的课题研究、开发及推广,负责协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负责协会内部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赣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由会长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30日内,到赣州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赣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赣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赣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赣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